童工在勞基法提供什麼保護?

02 Dec, 2025

問題摘要:

童工在體能、生理等限制,各國在勞工立法例上均予採取特別保護,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亦有相關保護規定。童工在勞動基準法下並非被完全排除於勞動市場之外,而是受到特別監督與保護的勞動者。法律透過層層防線防止剝削、確保教育權與健康發展,使其在必要時可從事適度安全的工作,同時避免因經濟弱勢而成為勞動剝削對象。童工保護制度的核心理念,在於「勞動教育化」而非「教育勞動化」,即以保障兒童學習與成長為前提,讓有限的勞動經驗成為社會化過程之一。現行規範兼顧權利與保護,體現國家對未成年勞工之人權保障與社會責任。

律師回答: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的立法精神,童工屬於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的勞動弱勢者,因此立法者特別在勞動基準法中設置明確條文對其加以保護,目的在防止兒童過早進入勞動市場、確保教育權利並維護身心健康。

 

依勞基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該條確立童工的法律定義與勞動限制,並強調未成年勞工不僅受一般勞動權保障,還享有更高層級的特別保護。其原因在於十五歲至十八歲的青少年雖具一定工作能力,但體能、判斷力、抗壓性仍不足以承受高風險或長時間勞動,若放任其任意就業,恐造成身心發展受損與教育中斷,因此法律採「限制性容許」原則。

 

勞基法第45條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若該人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與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得作為例外許可。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須依個案審慎判斷,針對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作業內容、環境噪音、照明、通風、機械操作危險性、接觸化學物質等因素進行實地檢視,確保不會影響兒童的健康或心理發展。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雇主如欲僱用未滿十五歲者,必須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工作計畫、工作內容說明、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等文件,經審查核准後方可合法雇用。

 

若未經許可即聘僱,除違反勞基法第45條外,並依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已獲准僱用者,其每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例假日及許可期限均受嚴格限制,不得從事危險性、有害性或夜間工作。對於十五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勞工,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要求雇主必須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與年齡證明文件,以便主管機關檢查。

 

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家長知悉並同意其子女受僱,防止非法仲介或雇主私下僱用未成年人。若雇主未能提供該等文件,將被認定為違法僱用,除罰鍰外亦可命令停止工作。關於工時與休息的保護,勞基法第47條明定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例假日不得工作;第48條進一步禁止童工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

 

此為強行性規定,不得以任何協議或變形工時方式排除。主管機關並明確指出,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即使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仍不得使童工每日工作超過八小時或於夜間工作。此規範目的在於保障童工有充分休息及學習時間,避免過勞或睡眠不足導致身心發育遲緩。實務上,若事業單位違法使童工夜間加班或於例假日工作,除行政罰外,主管機關可勒令停工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勞基法第44條第二項亦規定童工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施行細則第25條將其連結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所列之十五項危險作業,包括坑內作業、爆炸物處理、有害化學物質操作、高壓電、動力機械運轉、礦渣處理、重物搬運及起重機操作等。若雇主使童工從事此類作業,除違反行政法外,如造成職災,雇主將負民刑事責任。童工的工資部分,依現行制度與一般勞工同受基本工資保障。早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工資得低於基本工資七成,但因考量體力差異已非主要工作能力評估標準,且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平等勞動待遇原則,勞動部於2017年刪除此條,確保童工獲得與成人相同的工資保障。法律並禁止雇主任意預扣童工薪資或以保證金、違約金等方式限制童工離職,若有違反,主管機關得依第79條裁罰。

 

童工亦應享有與一般勞工相同的社會保險權益,雇主須依法替其投保勞保、健保及職災保險,否則除補繳保費外並可受罰。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雇主應為未滿十八歲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與健康管理,若醫師評估不適任現職,雇主須依建議調整作業、縮短工時或改變工作環境,以避免職業病或生理損害。

 

對於童工的行政監督與刑事保障,勞動基準法第77條、第79條皆設有懲罰性條文。雇主若違反第44條或第45條規定,將處刑事責任;違反第46條至第48條等保護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告事業名稱。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勞動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罰金,形成刑事與行政並行之雙重保護體系。

 

從制度目的觀之,我國童工保護架構主要包含五大面向:一、年齡限制制度,嚴格區分十五歲以下不得受僱與十五歲以上得例外受僱者;二、危險作業與夜間工作禁止制度,確保童工不暴露於高風險環境;三、工時限制與休息保障制度,防止過勞與教育權受損;四、工資與社會保險制度,保障童工經濟利益與職災補償;五、行政監督與刑事罰則制度,透過許可審查、勞檢與刑責形成威懾機制。

-勞資-童工保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4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勞動基準法第46條=勞動基準法第47條=勞動基準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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