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最小,罰的最重 - 別輕忽童工!

02 Dec,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雖然不像部分開發中國家廣泛存在童工剝削現象,但個案違法僱用仍時有所聞,尤其在暑期或節慶人潮高峰時最易發生。勞基法對童工採最重刑責並非懲罰為本,而是教育性政策,希望透過高額罰則與刑責,提醒雇主「審慎僱用」的社會責任。童工是社會的未來,保護他們,就是保護社會的根基。雇主、人資與家長都應共同警覺,任何僥倖的想法都可能引爆嚴重的法律與道德後果。年紀最小,罰的最重,這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法律的警鐘。每一份聘僱契約背後,都承載著國家對兒童權利的保障與社會對弱勢者的尊重,任何人都不應輕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法體系中,童工的保護始終被視為最嚴格的部分,因為兒童尚未具備完全的身心成熟度,也不具備足夠的社會經驗與風險判斷能力,若讓其任意進入勞動市場,極容易造成剝削與傷害。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規範正是建立在「限制性許可」與「刑事嚇阻」兩大核心原則上,以確保兒童在教育未完成前,不因經濟壓力或雇主需求而被迫從事不適宜的工作。

 

依勞基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受僱從事工作者即為童工。這表示未滿十五歲的兒童原則上不得受僱,但若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與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得作為例外,這正是第45條所揭示的例外條件。

 

然而實務上,主管機關對於「無礙身心健康」的認定極為嚴格,幾乎不可能批准,尤其在服務業、娛樂業、製造業等高接觸、高風險的環境中更屬禁區。這也意味著多數未滿十五歲的工作均屬違法行為,雇主一旦僱用,除違反行政義務,更涉及刑事處罰。勞基法第77條明定,違反第44條或第45條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且為公訴罪,主管機關可移送地檢署偵辦,並非僅止於罰鍰可了事。對

 

雇主而言,這不僅是行政違規,更是刑事前科風險,若公司負責人或人資主管被移送,後果相當嚴重。除了年齡門檻外,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或有害作業亦為核心保護規範。依勞基法第44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之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包含坑內作業、爆炸物或易燃物處理、有害化學物質接觸、有害輻射或粉塵場所、220伏特以上電力線連接、動力機械運轉、重物搬運、鍋爐操作、起重機與捲揚機運轉等十五項危險工作,違者不僅受罰,更可能被命令停工。許多製造業或倉儲業人力調度時未檢查年齡,讓未滿十八歲工讀生操作機械、搬運貨品而中招,導致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撤銷營業執照或追究刑責,堪稱企業最大法律地雷。童工的工時限制亦極為嚴格。

 

依勞基法第47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且不得加班。該條為強行規定,即使雇主與童工間有協議或家長同意,仍不得違反。即使事業單位採用變形工時制度,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不得輪班或夜間工作。

 

夜間工作的禁止尤為明確,依第48條規定,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此規範係出於生理及安全考量,夜間工作環境通常監督薄弱、風險高,容易導致意外或妨礙生理時鐘與學習生活,因此即使僅短時間值班亦屬違法。

 

實務上KTV、便利商店、旅宿業或餐飲業因人力不足讓十多歲學生上大夜班的情形,均屬違反勞基法,除罰鍰外亦得移送法辦。為防止未成年勞工遭非法僱用,勞基法第46條規定雇主於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時,應備妥年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雇主無法出示即構成違法。然實務上許多未成年勞工冒用身分或偽造簽名,導致父母毫不知情,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即引爆重大爭議。例如餐飲業、旅館業、婚宴公司等臨時聘僱大量工讀生時,未查核身份證與同意書,經舉報後往往面臨移送與媒體報導,嚴重損及公司聲譽。

 

勞基法對童工的刑罰規定可謂最重,原因在於童工違法僱用牽涉「社會公序」與「兒童人權」問題。主管機關的態度也從早期勸導轉為強制查緝,尤其暑假期間,勞動檢查處會針對餐飲、量販、KTV、影視製作等高風險產業進行專案稽查。

 

若查獲違法僱用童工,除刑事移送外,企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亦會公告於政府網站,以警示社會。過去曾有婚宴公司因僱用十五歲以下學生協助搬運桌椅而遭舉發,不僅負責人遭判刑,還因此喪失公部門標案資格,對公司經營造成巨大打擊。

 

事實上,童工議題並非台灣獨有。國際勞工組織(ILO)指出,全球仍有超過二億名兒童被迫從事勞動,其中相當比例為危險性工作。雖然台灣在法制層面已達國際標準,仍須警覺經濟壓力下的非法就業現象。尤其娛樂產業中「童星條款」的實施更顯必要。自2013年勞基法修正後,未滿十五歲者即使非受僱關係,如以表演、廣告、節目等形式透過他人提供勞務並取得報酬者,仍準用童工保護規定。

 

雇主必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提交拍攝計畫、時間安排、陪同照護人員名單等,並確保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不得於夜間拍攝,以保障兒童受教與休息權。若違反將處以罰鍰並可撤銷許可。當年童星小小彬因拍戲過多導致無法上課,正是主管機關加強管制的導火線。童工的法制設計並非為阻止青少年接觸職場,而是希望透過合理限制引導其逐步理解勞動責任。

 

例如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若從事安全性高的臨時工或實習性工作,如餐飲收銀、文書整理等,並經家長同意、依法投保與遵守工時限制,即屬合法;但若涉及夜班、重物搬運或機械操作,便屬違法。雇主在人事管理上,應建立嚴謹的年齡查核制度、同意書保存機制及工時控管紀錄,以避免誤用童工。

 

勞檢實務中最常見違規情形包括:未確認年齡、缺少家長同意書、夜間排班、超時工作、未申報保險及從事危險作業等。這些看似細微的疏忽,卻足以構成刑事責任。勞動部近年宣導口號「年紀最小,罰的最重」,正是提醒業者童工保護是零容忍政策。企業若認為僅罰錢無礙,忽視年齡查核程序,一旦發生職災或媒體揭露,社會觀感與刑責後果遠超出罰鍰數額。

 

法院實務亦採嚴格立場,曾有雇主因誤僱十五歲學生擔任廚房助手,雖辯稱不知其年齡,仍被判有罪,理由是雇主有查核義務,不得以不知為辯。童工保護制度的目的,在於確保每個孩子的教育與成長權利不被工作剝奪。

 

雇主必須理解,聘僱未成年勞工不僅是人力問題,更是社會責任與法律義務。企業在人力短缺時,應以符合法定年齡的青年或成人工讀生為主,並建立內部合規審查流程,如身分證件查驗、家長書面同意、保險登錄、工時控制與安全訓練紀錄。若能嚴守這些原則,不僅避免觸法,也展現企業對社會的尊重與責任感。

 

台灣雖然不像部分開發中國家廣泛存在童工剝削現象,但個案違法僱用仍時有所聞,尤其在暑期或節慶人潮高峰時最易發生。勞基法對童工採最重刑責並非懲罰為本,而是教育性政策,希望透過高額罰則與刑責,提醒雇主「審慎僱用」的社會責任。童工是社會的未來,保護他們,就是保護社會的根基。雇主、人資與家長都應共同警覺,任何僥倖的想法都可能引爆嚴重的法律與道德後果。年紀最小,罰的最重,這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法律的警鐘。每一份聘僱契約背後,都承載著國家對兒童權利的保障與社會對弱勢者的尊重,任何人都不應輕忽。

-勞資-童工保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4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勞動基準法第46條=勞動基準法第7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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