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假問題-職業災害未認定前,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傷假?

14 May,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災害,對於勞資雙方都是非常具有壓力的事情,對勞方面臨漫長且不確定之治療與復健過程,更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導致自己及家庭經濟出現問題。對於雇主而論,職災補償責任是採「無過失主義」,災害的發生與勞工執行的業務有關,勞工因職業災害中受傷或致生疾病,無論是否雇主之過失所導致,仍得負起補償的責任,直到其治療終止並確定為失能為止。

 

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定義性明文規定,因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於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假處理。至於薪水部分,先給傷病假半薪,確定職災時再給全薪,此即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要注意的是保險人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為限。被保險人於醫院治療終止後在家中療養因非處於「正在治療中」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難核給傷病給付。如果出院已經不能算是在治療中,因此,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原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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