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假是懷孕有關,不是跟年度有關!!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結論非常清楚:產檢假是「跟著懷孕走」的,不是跟著「年度」走,也不是跟著「生產次數」走,更不是累積型、補請型或延伸型的假別;懷孕當次享有七日(或五日)產檢假,懷孕結束權利也隨之自然消滅,而新懷孕另重新啟動新的七日權利。員工上一胎沒請完,下一胎絕對不能補請;公司完全可以拒絕,且拒絕不構成任何違法。提醒大家,制度是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偶爾的小確幸,點到為止就好,但若刻意鑽法律漏洞,反而會破壞整體制度的信任與運作基礎,對公司與員工自身的未來都沒有好處,共勉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產檢假到底是跟「年度」有關,還是跟「懷孕事實」有關?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已經開始大量浮現,一位女性員工在今年2月5日生下女嬰,依法休完八週產假後因家中有長輩協助育兒,選擇不申請育嬰留停,繼續留職工作;然而就在6月,才剛恢復工作的她突然發現再次懷孕,但因月子未坐好身體狀況不穩,便想申請有薪的產檢假。這本來沒有任何問題,但不知是哪位「同事軍師」出了個奇怪的主意,竟然告訴她:「妳上一胎的產檢假沒有請完欸,那現在應該可以一起請吧?五天加五天總共十天,公司不能拒絕啦!」這種想法一旦在公司內部散播開來,企業立刻陷入混亂:產檢假到底能不能累積?上一胎沒請完的,可不可以在下一胎「補請」?公司若拒絕會不會違法?這些問題乍聽之下合理,但從法規體系、制度性質、立法目的與權利運作邏輯來看,答案其實非常明確——產檢假是與「懷孕事實」綁定的,而不是與「年度」「曆年」或「勞工權利累積」有關,因此不論員工上一胎剩幾天、是否請完、新年度是否開始,只要懷孕終止(包含分娩、流產等),產檢假權利就自然消滅,絕對不能累積到下一胎、也不能「跨胎延用」。

 

先從法律文字直接判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明白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整條文中,所有關鍵字都指向「妊娠期間」——不是年度、不是曆年、不是工時期間、不是年資範圍,而是「懷孕事實存在的期間」。也就是說,只要懷孕,就有產檢假;懷孕終止,產檢假權利也同步終止。這是一種以「自然事件」為基礎的法定請假權,其本質完全不同於年假(與受僱期間或年度相關)、事假(可按年度請)、病假(與年度相關)或婚喪假(與事件發生日相關)。產檢假跟「懷孕」一體關聯,它的權利起點是醫師認定的妊娠事實,終點則是懷孕自然結束,因此不可能存在「上次懷孕剩下兩天,這胎一起補請」這種邏輯。

 

再從立法目的分析。產檢假的設計目的,是為了減輕懷孕女性在工作期間的身心負擔,避免因長時間待在職場導致胎兒或孕婦遭受健康風險,因此賦予女性在懷孕期間得以請假進行產前醫療檢查的機制。換句話說,這是為了「保護正在懷孕中的女性」,不是為了給女性額外福利、也不是累積型的休假,更不是補償型假別。既然如此,當懷孕結束(生產或流產)後,立法目的同時也消失,留下未使用的假別沒有任何存在理由,也沒有法律支持其延續。因此上一胎沒請完的產檢假,絕不可能帶到下一胎,更不可能追加成兩胎加總十天。

 

再來談最常被誤解的「年度」邏輯。有些公司或員工會把產檢假誤以為像年假一樣,只要年度一換,權利就重新計算,而以為上一胎沒請完的產檢假如果跨年,就能繼續沿用。但這完全錯誤。年假之所以與年度相關,是因為年假本質是「勞工每年依法享有之休息權利」,與受僱期間運作相關;但產檢假不是制度性的年度權利,而是生理事件發生時才啟動的專屬假別,因此與年度絲毫無關。即便上一胎懷孕橫跨兩年,例如懷孕從12月到隔年7月,也絕不會因跨年而產生「兩年的產檢假」。權利本身就只跟「這次懷孕」綁定。

 

再從企業管理角度來看,如允許員工跨胎累積產檢假,不但違法,也會造成極高濫用風險。情況可能變成:上一胎請三天、下一胎再請七天、再下一胎再累積,最後員工可能主張十幾天產檢假,公司完全無法控制。更荒謬的是,若採累積邏輯,那麼流產後是否也能累積?懷孕五週是否算?這些問題根本毫無法律基礎可適用。因此,企業千萬不能開先例,一旦開放一次,日後所有員工皆可比照辦理,公司將直接陷入人力調度崩壞的惡性循環。

 

最後從權利禁止濫用原則檢視。每一項法定假別皆有其設計目的,假若員工以非立法目的使用該假別,企業就有權拒絕。即便主管機關對懷孕保護態度寬鬆,但若員工已無懷孕事實,卻主張上一胎未用完的產檢假,這種情況已經完全背離法令設計目的。企業不但可以拒絕,甚至應該拒絕,因為一旦讓權利濫用成為常態,其成本將反饋到真正有需要的懷孕員工身上,最終反而造成制度惡化。生完孩子後,法律另有產假、哺乳時間、彈性工時、家庭照顧假等制度,產檢假從來不是為了「生產後」使用的假別,因此自然不能累積。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產檢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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