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都沒有,勞工可以隨時走並請求資遣費嗎?

01 May, 2018

問題摘要:

如果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這些行為均屬於違反勞動法令,勞工有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不需提前通知雇主。確認違法事實,即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書面通知雇主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說明是因為公司違反勞動法令,未為勞工投保勞健保等,導致勞工行使此權利。法律上並未規定勞工在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完成交接。即使公司要求交接,但若公司持續違法且勞工已合法終止契約,不必強制完成交接。若雇主持續違反勞動法令,勞工有持續的權利在知悉違法事實後的30日內行使終止契約權。這表示,只要違法情況持續存在,勞工可以隨時行使終止契約權,而不受30日限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問題大致是,勞工任職於一間小公司,已經向老闆請辭,卻要我留交接,好像不讓我辭職,而且這間公司什麼都沒有,沒有勞保也沒有健保,後來老闆說祇有人來應徵,勞工就可以走了,但要是一直沒有人來應徵,勞工該怎麼交接?

 

一定要交接完才可以離職嗎?可是又怕雇主的薪水,到底該怎麼辦?問題其實很簡單,勞工可以直接走。依勞基法14條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在發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律並對勞工權益構成潛在損害時,擁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此案例的重要法律見解如下:

 

但法律上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發生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時是否會超過三十日之限制,關於雇主投保勞健保,是法律持續義務,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公司違反法勞工法令,如沒勞健保及勞退在先(值得注意,勞保強制納保有員工人數限制,但就業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一個員工就要投保或提繳),勞工已經可以終止契約而不用預告。

 

持續性的終止權利

勞工終止契約的權利具有持續性,這意味著只要雇主持續違反勞動法令或契約,勞工隨時都有權終止勞動契約。這個權利不是單次的,而是一個繼續存在的權利,直到雇主停止其違法或違約行為。

 

行使終止權的時限

根據該條文,勞工在知悉雇主違反行為之日起30天內必須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如果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則可能無法基於先前的違反行為來終止契約。然而,如果雇主的違反行為持續存在,勞工仍然可以在每次違反發生後的30天內行使終止權利。

 

此觀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固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即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以維持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性。然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此一權利雖應於知悉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逾期行使即不生終止之效力,然若雇主繼續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上揭終止契約權仍繼續發生,於雇主停止其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以上訴人未提撥職工福利金及退休準備金,向高雄縣政府申請調解時,固可認為業已知悉上訴人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然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前,均未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及退休準備金,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尚在不斷發生中,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終止契約,尚未逾三十日之除斥期間,自均已發生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

 

勞工對策

 

這種法律規定的設計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工免受持續的不公正對待,並提供一個法律途徑讓他們能夠脫離對他們權益構成威脅的工作環境。此外,這也強調了勞工在發現雇主違法行為時需要及時行動的重要性,以及勞工主管機關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的職責。

 

確認離職意願:

確定勞工想離職的決定,考慮到勞工已經沒有受到基本的勞工保障(如勞保和健保)。勞工於知悉雇主未按法律要求提撥職工福利金及退休準備金後的30天內提出終止契約,因此行使終止權是有效的。此外,由於雇主的違法行為持續存在,勞工在違反情形持續期間內隨時都有權利終止契約。

 

書面通知:

向雇主提供書面通知,說明勞工決定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即使勞工之前已口頭通知過離職,書面形式更正式也有助於保障勞工的權益。

 

不需等待交接:

依照法律規定,由於雇主未履行法定義務,勞工不需要等到有新人來應徵並完成交接才能離職。

 

薪資與賠償:

在終止契約後,勞工應向雇主要求支付至離職日為止的所有應得薪資和可能的賠償(例如未支付的加班費等)。如果雇主拖延或拒絕支付應得的薪資,勞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提出申訴,尋求幫助。

 

保留證據:

保留與雇主溝通的所有紀錄和證據,包括工作證明、薪資紀錄、任何書面通知和對話記錄,這些可能對解決勞資爭議有幫助。

 

如果勞工所在的公司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或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可以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不需經過交接程序。終止契約後,應立即向雇主要求支付應得的薪資,如未支付,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

 

總之,勞工完全有權利在不經過交接的情況下立即離職,尤其是在雇主未遵守基本勞工保護法規的情況下。勞工的基本權益應受到尊重和保護,不應因雇主的不當行為而受到侵害。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瀏覽次數:655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