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問題-勞健保都沒有,勞工可以隨時走並請求資遣費嗎?

01 May, 2018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是,勞工任職於一間小公司,已經向老闆請辭,卻要我留交接,好像不讓我辭職,而且這間公司什麼都沒有,沒有勞保也沒有健保,後來老闆說祇有人來應徵,勞工就可以走了,但要是一直沒有人來應徵,勞工該怎麼交接?一定要交接完才可以離職嗎?可是又怕雇主的薪水,到底該怎麼辦?問題其實很簡單,您可以直接走。依勞基法14條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法律上規定,勞工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發生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時是否會超過三十日之限制,關於雇主投保勞健保,是法律持續義務,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公司違反法勞工法令,如沒勞健保及勞退在先(值得注意,勞保強制納保有員工人數限制,但就業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一個員工就要投保或提繳),勞工已經可以終止契約而不用預告。

 

此觀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固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即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以維持民事法律關係之安定性。然此一終止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一時性之權利,而係具有繼續性之權利,換言之,此一權利雖應於知悉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逾期行使即不生終止之效力,然若雇主繼續有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上揭終止契約權仍繼續發生,於雇主停止其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之行為前,勞工均有依法終止契約之形成權。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以上訴人未提撥職工福利金及退休準備金,向高雄縣政府申請調解時,固可認為業已知悉上訴人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然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前,均未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及退休準備金,被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尚在不斷發生中,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終止契約,尚未逾三十日之除斥期間,自均已發生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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