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

28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申訴不僅可以保密,而且是受到嚴格保密。法律從申訴受理、資料保存到案件調查皆設有保密層級,主管機關違反保密義務將負刑責與賠償責任,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報復。勞工只要透過合法途徑提出申訴,就能在安全、保密的制度下維護自身權益。未來若再遇職場不公或勞動條件遭侵害時,記得善用1955專線、地方勞工局民意信箱或勞檢專區等管道勇敢申訴,法律會保護每一位願意挺身而出的勞工,確保正義不會因恐懼而噤聲,讓職場真正成為一個公平、安全與透明的工作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勞工因加班費、未發工資、工時過長、職業災害或休假權益等問題向雇主提出異議時,常常擔心若提出申訴會不會被公司報復?

 

例如被降職、刁難或解僱。事實上,我國法律對勞工申訴制度有完整的保密規範與法律保障。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或其他勞動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法律同時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任何不利處分,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接獲申訴後,負有調查義務,並須在六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勞工處理結果,更重要的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足以識別申訴人身分之資訊。若公務員違法洩密,不僅要負刑事與行政責任,還須對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只要勞工透過合法管道提出申訴,法律即保障其身分保密與免受報復的權利。勞工可依不同情形選擇申訴管道,最常見的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動部設有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全年無休且免付費,不論國籍皆可使用,適合在不確定權益是否遭侵害時先行諮詢。該專線除提供法令諮詢外,若確認涉及違法,也可直接轉接為正式申訴,由勞動部相關單位記錄並轉交權責機關處理。

 

此外,勞動部也設有民意信箱( https://po.mol.gov.tw/ ),勞工可書面陳情並上傳薪資單、排班表或出勤紀錄等證據,使案件審查更為明確。地方政府則設有1999便民申訴專線及各縣市勞工局電話,勞工可就近反映,減少公文往返時間。

 

多數縣市也設有民意信箱,能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單位反映爭議,並附加相關附件以利審查。法律上這些管道的共通點,就是全程保密處理,禁止洩露申訴人資料。若勞工擔心公司查出舉報身分,可選擇匿名申訴,勞檢機構仍會受理並依法調查。依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均應予保密。

 

僅有兩種例外情形得不受此限:第一,當同一檢舉事項進入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程序時,被檢舉人依法可得知悉檢舉人身分;第二,經檢舉人與案件當事人雙方同意認為無保密必要者。除此之外,主管機關不得任意揭露申訴人資料,相關資訊應以「密件保存」,禁止任何第三人閱覽或抄錄。違反者將面臨刑事懲罰。

 

刑法第132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過失洩漏則處一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換言之,公務員洩漏勞工申訴資料,不僅構成行政過失,更可能觸犯刑法洩密罪。實務上確有洩密遭懲處之案例。例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檢查員因洩漏申訴來源被廉政署移送地檢署偵辦,雖最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職權不起訴,但仍認該行為具犯罪嫌疑。

 

另有教育局公務員應被檢舉人要求洩漏檢舉人姓名與電話,被法院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判刑三個月,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而受記過一次懲戒。這些案例明確顯示,主管機關對申訴人資料負有極高的保密義務,任何違法洩密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由於法律強調保密,勞工可安心透過合法管道申訴,而不必擔心雇主得知。勞檢員在實際處理案件時,會以事業單位為對象進行查核,不會公開檢舉來源。例如在工資未發或加班費爭議案件中,勞檢員通常會以「例行性勞檢」或「抽查」名義進入公司,要求公司提供全體員工出勤、薪資紀錄核對,避免讓雇主察覺申訴人身分。此外,主管機關在回覆檢舉結果時,也會以編號代稱申訴人,不會使用姓名。

 

若雇主仍意圖探查或揣測申訴人,並對特定員工予以報復,例如降職、減薪、調職、冷凍或解僱,該行為即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不得對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之規定。若雇主仍強行處分,法律視為無效,勞工可依法請求回復原職並請求薪資補償,甚至可主張損害賠償。主管機關查證後可對雇主處以罰鍰並公告其名稱。

 

實務上,為進一步強化吹哨者保護,勞動部也設有「勞動檢舉專區」線上系統,民眾可匿名提交案件並上傳證據資料,案件編號與回覆皆以加密方式處理,申訴紀錄不會顯示任何可識別資訊。此舉大幅提高檢舉安全性。

 

若涉及性騷擾、性別歧視或職業災害等特別案件,勞工亦可向性別平等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署等專責單位通報,這些機關同樣受保密規範約束。從法理上分析,勞工申訴保密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防止報復」與「保障揭弊自由」。若沒有保密機制,勞工即使明知公司違法,也不敢出面舉報,將導致勞動檢查制度形同虛設。因此,勞基法第74條第5項的「保密義務」屬於強行規定,不得以契約或公司規章排除。

 

若公司以內部規則禁止員工「對外揭發公司內部事務」,或要求簽署「不得向主管機關申訴」的承諾書,該約定依民法第71條屬無效。更重要的是,主管機關如洩漏申訴人資料,除刑事責任外,依同條第6項規定,還須對因此受損的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保障層級涵蓋刑事、民事與行政三層面。

 

實務上,勞工若懷疑主管機關或承辦人員洩密,可向監察院或法務部廉政署申訴,要求調查並懲處。若因此遭雇主報復,亦可依行政訴訟程序主張解僱無效並請求復職。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4項也再次強調:「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主管機關如查獲報復行為,可對雇主開罰,並列入違法紀錄。

 

整體而言,從法律制度到行政實務,我國對申訴勞工身分的保密保障相當完備。勞工可依情況選擇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透過電話、書面或電子信箱提出;主管機關依法必須保護申訴人資料,不得洩漏;公務員若洩密將面臨刑事追訴;雇主若報復則處分無效並可遭裁罰。這些制度的存在,正是為確保勞工能在無懼報復的環境下勇於揭露不法,進而促進職場正義與勞動法治的落實。

-勞資-勞資權益-檢舉(申訴)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6條=刑法第13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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