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如何認定加班?

16 Apr, 2018

問題摘要: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的確為特定行業提供了更大的彈性,讓雇主能夠更有效地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以應對生產需求的波動。這種制度對於那些工作需求不斷變化、且需要在繁忙時段集中工作的行業尤其有用。四周變形工時制度的設立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1條,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協商達成共識。雇主在實行變形工時制度時,應清楚告知勞工該制度的適用範圍、工時調整情況以及加班認定和相應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在四周變形工時制度下,工作時間可以在四週內重新分配,但每日增加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且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同時,每週工作時間也有上限,總工時不得超過160小時,超過部分應視為加班並按加班費計算。此外,制度還規定在任何連續的兩週內,至少應安排兩天作為休息日,以確保勞工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設立旨在讓特定產業別能更彈性調配員工的工作時間,允許雇主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常見於工作須集中在旺季或特定繁忙時段的產業,而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就是將正常工時打散或擴大在四週內排定工作及休息時間,因之,關於加班認定,首先要了解正常每月工時規定。

 

變形工時意義

勞委會於92年間公告所有行業皆適用於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而四週變形工時主要適用於服務業(如銀行、餐飲、賣場、櫃台…等行業),八週變形至度則是適用於需24小時輪班的行業(如鋼鐵、石化、營造…等行業),程序上透過工會協商若無工會者則需透過勞資會議進行協商後方可實行。為免發生爭執,資方應清楚告知勞方變形工時之適用,及增加的工時調配及挪移的狀況,以使勞工得以遵守規則。以一般有排班需求之服務業來說,採行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對於排班制而言每日工作時間,可能因不同排班狀況而有不同,以節省加班費之產生。

 

日常工作時數:

正常為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

加班限制: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

 

休息時間:

連續工作4小時,需給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35條)因此所工時認定必須扣除休息時間。

 

休假日:

工作七日內需有一日做為例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各行業因產業性質不同,對於工時制度難以以一概全,為因應各行業不同型態的營運類型,另外訂有二週、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其四週變形工時是最為常見的型態。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

勞基法第30-1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工作時間的重新分配:

在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可以重新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每日增加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且這種調整不受一般規定的限制(如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每日工作時限:

如果當日的正常工作時數達到十小時,則其延長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兩小時。

 

休息日的安排:在兩週內至少需要有兩天作為休息日,這些休息日不受通常對周休二日的限制。

 

四周變形工時制的加班認定及加班費計算

 

每日和每週工時限制:

在任何一天中,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且每日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四週總工時不得超過160小時,這等同於每週40小時的標準工時。任何超過這一限制的工作時間都應按加班處理。

 

休息日規定:

在任何連續的兩週期間,至少應安排兩天休息日作為例假。這有助於確保勞工的休息和恢复,防止過度勞累。

 

加班費計算:

如果在四週內的任何一週的工作日(例如周一至周五)的總工時已達到或超過標準的40小時,則該週的任何進一步工作都應視為加班並按加班費計算。

特別是在排班制度中,周六的工作,即使只有四小時,也應計算為加班,因為它超出了正常的160小時月工時。

 

四週變形工時為二週變形工時之衍生,可將四週之正常工時作挪移,較適用於各類需排班之服務業,每日仍不得超過二小時(正常工時10小時),每二週至少需有二休假作為例假日,對於每週工時法無明文規定,此部分只限於四周內正常工時變形始有適用。

 

單日加班費

四周內正常工時合計仍不得超過160小時(也就是每週正常工時上限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8小時×4周)超過部分仍屬加班;且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延長部分仍屬加班且每日不得加班超過2小時,

 

如果正常班(白天班)單周周一至週五每日正常工時八小時,實際上四周工時已經滿160小時,則周六再上四小時仍然屬於加班,自應為加班費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休息日或例日加班費

如少於週期內應有休息日(即一週2日),先抵例假,例假是一日一個工資(勞基法第39條),休息時間是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算,即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總的來說,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和勞工提供了更大的彈性和便利,但在實行過程中需要合理管理和確保勞工的權益。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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