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明細的重要性為何?雇主有要給勞工薪水條和出缺勤紀錄的義務嗎?

24 Nov, 2025

問題摘要:

工資明細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勞工能解自身每月所得及各項構成,更在於它是勞工核對工資、保障勞動權益及勞資爭議時的重要證據,雇主提供完整薪資單及出缺勤紀錄,不僅符合法令規定,也可提升勞資信任與管理透明度,確保薪資發放合法、正確且可核對,對於勞工維護權益、雇主合法管理薪資及勞資關係和諧均具有關鍵意義。勞工在要求薪資條、出缺勤紀錄等資料,是合理且合法的行為,雇主應依法提供,否則可能面臨罰則。勞工在求職或就業期間,應養成定期保存薪資條與出缺勤紀錄的習慣,確保自身權益受到保障,避免因資料缺乏而無法主張合法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整2條規定,所謂工資,指的就是在正常時間內工作所得之報酬,包含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有說明,「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按月發放之團體獎金」都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假如公司將上述項目排除不計算,以多報少節省勞保等費用,當勞工權益受損,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要求雇主給付差額。

 

工資明細的重要性在於它是勞工解自身薪資構成、核對薪資是否正確及保障勞動權益的關鍵工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雇主有義務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薪資單、薪水條或薪資明細,內容應完整呈現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各項工資給付金額、依法令或勞雇約定得扣除項目金額及實際發給金額,並包含底薪、各類津貼、獎金、加班費、各類假別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發工資等,使勞工能明確解每月所得及計算方式,這不僅保障勞工知情權,也確保加班費、退休金提繳及勞健保投保薪資的正確性,避免雇主以底薪佯稱全數工資而降低法定給付。

 

工資明細的提供方式可採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並列印的方式,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申請核可或簽名確認後收回,違者可依規定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除薪資明細之外,雇主亦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依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規定,雇主應完整記載勞工每日出勤、遲到、早退、缺勤及請假狀況,並依據這些紀錄核算工資及加班費,以便勞工可隨時查閱並核對自身工時與薪資,這些出缺勤紀錄同樣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若雇主未提供或紀錄不完整,勞工可據此申請勞動主管機關查核,雇主亦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工資明細與出缺勤紀錄的存在可促進薪資透明化,使勞工可清楚解各項薪資與福利計算方式,並與勞動契約及公司規章核對,對於核算加班費、休假工資、特休假折發工資及各類津貼、獎金均有依據,避免雇主隨意剔除或混用名目以降低法定給付,保障勞工薪資權益及其他勞動權利。實務上,若勞工發現薪資明細不完整或出缺勤紀錄有疑義,應保留相關證據如簽收紀錄、電子薪資系統截圖或工資收據,並可依勞動法規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確保工資及加班費等依法給付。

 

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也就是雇主應該提供俗稱的薪資單/袋、薪資明細等,如此一來薪資計算一目然,老闆也就不敢亂扣薪水。

 

而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之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團體獎金、績效獎金、伙食津貼等);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含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休假日加班費等非固定支付項目);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缺勤,如事假、病假、遲到早退);實際發給之金額。該明細不限於紙本形式,雇主也可利用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方式提供。

 

在職場中,勞工在離職時,除要求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外,通常也會擔心自己在職期間是否遭遇短列勞退、少發薪水或未發特休假,因此會向雇主要求過去幾年的薪資條、出缺勤紀錄等資料。然而,這些資料雇主是否有提供的義務呢?現行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確實有相關的責任與義務。

 

所謂的「薪資條」,指的是勞工每一期領取的薪資明細,內容包括薪資的計算方式、發放依據、各項薪資組成項目、金額數額、薪資適用期間等資訊。傳統上,許多公司或商號在發薪時,會直接將薪資條附在薪資袋上,並將現金裝入其中,供勞工領取。然而,隨著銀行轉帳薪資發放方式的普及,雇主多改以單獨提供薪資明細,讓勞工解自己薪資的組成與發放情形。

 

所謂薪水條,指得是勞工每期受領的給付,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包含依據、項目、數額、期間之類的,通常一般公司或是商號都會在發薪的時候,一併發給勞工,例如有人會直接寫在信封袋上,然後裡面裝薪水,後來因為很多雇主都用銀行轉讓,所以會另外寫張單子給勞工。

 

勞工在職期間,雖然可能會懷疑自己的薪資是否有遭到少給、短報,甚至懷疑雇主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但由於仍在職場中,基於職場氛圍與人際關係的考量,許多勞工可能不敢直接向雇主查問。因此,往往是在離職時才提出質疑,要求雇主提供薪資明細或相關紀錄。然而,這時候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則需回歸法規進行討論。

 

勞動基準法,雖然雇主過去有計算薪資明細的義務,但並沒有強制要求雇主提供給勞工,因此,勞工若想在職期間查閱薪資計算細節,往往需要自行向雇主詢問。直到近年法規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23條才明確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這條法規修正後,正式確認雇主應提供工資明細的義務,也讓勞工在離職時可以合理地要求查閱自己的薪資計算資料。

 

此規定,雇主除必須提供勞工薪資條,讓勞工解薪資計算方式外,也必須備置工資清冊,並將發放工資的細節記錄保存至少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驗。因此,即使勞工在離職後才要求提供過去的薪資明細,雇主仍然有義務提供,否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裁罰。

 

若雇主拒絕提供薪資明細,勞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要求勞工局介入調查。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9條,違反薪資給付規定的雇主,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因此,雇主在勞工提出合理要求時,應依法提供薪資明細,以確保自身不會觸法。

 

除薪資條之外,勞工可能還會要求出缺勤紀錄,以確認自己的工時計算、加班時數與特休假天數是否符合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雇主有義務備置勞工的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勞工的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這些紀錄也應保存至少五年。因此,若勞工離職時要求查看自己的出缺勤紀錄,雇主同樣應依法提供。

 

然而,在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可能會拒絕提供薪資明細或出缺勤紀錄,甚至可能刪除、篡改相關資料,以規避法律責任。對於這類情況,勞工除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外,也可透過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提供證據,並主張自身的權益。此外,若雇主刪除或修改出缺勤紀錄,以隱瞞未依法給薪或違反工時規定的事實,亦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雇主在設計薪資結構與提供薪資明細時,若有特別利益考量,常試圖透過薪資單或各項給付方式來影響勞動事件法第37條之工資認定,但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7條規定,勞工在勞動關係中從雇主取得的款項,除非有特別說明或明確保留,否則一律推定為工資,也就是說,勞工無需舉證即可主張該款項屬於工作報酬,此舉將舉證責任由勞工轉移到雇主,換言之,若雇主主張某項給付並非工資,例如係恩惠性給付、臨時性獎金或非經常性給與,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該款項與勞工提供勞務無直接對價關係,或係屬臨時贈與、公司盈餘分配等非工資性質的款項。這項規定對勞工極為有利,因為避免勞工須自行舉證每筆薪資或津貼是否屬工資的困難,尤其在加班費、津貼、獎金或特別補助款項爭議時,更能保障勞工權益。

 

實務上,若雇主未在薪資單或薪資明細中明確註明某項給付屬於非工資,法院通常會依第37條規定推定為工資,計入加班費、退休金提繳及勞保健保投保薪資計算基礎,避免雇主藉名目混淆、降低法定給付責任。因此,雇主若希望排除第37條的推定,必須在薪資單或相關文件上事前明確註明,並保留證據證明該款項係屬恩惠性或臨時性給與,而非對應勞工勞務的工資,否則在勞動爭議中,該給付將被認定為工資。這意味著雇主在薪資設計時應慎重規劃,每項津貼、獎金、補助或福利給付的性質必須清楚界定,必要時在薪資單或人事規章中載明規則,避免因模糊或未註明而被視為工資而增加法定責任。

 

此外,勞工在收到薪資單時,也應仔細檢視每筆款項是否有標示其性質,若發現有疑義,可要求雇主說明,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若發現雇主未明確標示或提供不實說明,勞工可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主張該款項屬工資並納入薪資計算,甚至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動事件訴訟,以保障法定報酬、加班費及退休金提繳等權益。

 

總之,第37條規定的核心在於將工資認定的舉證責任由勞工轉向雇主,確保勞工不因雇主不當操作薪資名目而受損,雇主若試圖利用薪資單設計排除該條規定,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給付性質與勞務對價無關,否則法院及勞動主管機關將依推定將其認定為工資,計入所有法定計算基礎,以保障勞工薪資權益及法定福利。

-勞資-工資-工資明細(薪資單)-訴訟-出勤記錄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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