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臨時被要求加班 可拒絕嗎?雇主可以強迫勞工加班嗎?

24 Nov,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的立場非常明確:臨時加班,勞工不必無條件配合;雇主不得強迫加班;勞工若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可完全拒絕;雇主若強迫加班,可能面臨刑事、行政、民事三重責任;契約若寫不得拒絕加班,多屬無效;勞工不得因拒絕加班遭懲戒或解僱;雇主能要求勞工加班的前提,是程序合法、需求合理、勞工個別同意、時數合法。最後的結論是:勞工的拒絕加班權是法律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而雇主的加班命令則必須建立在合法程序、合理必要性與勞工個別同意之上。任何強迫、威脅、變相懲戒、報復,都屬違法,甚至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成為勞工與雇主之間合理理解加班權利義務的重要指南,使勞資雙方能在合法、健康、尊重與平衡的框架中共同運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臨時被要求加班的情況極其常見,尤其在突發業務、客戶臨時要求、出貨壓力、系統故障、突增業務量等情況下,主管往往會在下班前一刻告知:「今天要留下來加班」,甚至更直接地用一句「今天全部都要留下來」作為命令。然而,臨時加班是否屬於勞工必須配合的義務?勞工若拒絕,是否違法?

 

雇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工加班?有哪些法律程序?強迫加班又會面臨什麼法律風險?要理解這些問題,必須同時從勞基法對工時的公法規範、雇主與勞工間的私法契約、勞工健康與家庭生活保障、加班程序、加班同意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多層面綜合分析,才能真正掌握臨時加班的合法性界線與風險。

 

首先,強迫加班是否違法?答案非常明確:在多數情況下,雇主不能強迫勞工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42條明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也就是說,只要勞工提出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完全沒有合法權力強制其延長工時。若雇主仍然強迫勞工加班,即觸犯刑事責任,依勞基法第77條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更嚴重者,若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強制勞工加班,甚至適用勞基法第7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强暴脅迫不必是用打或推,口頭威脅也算,例如:「你敢不留下來?我讓你未來在業界混不下去。」、「你不加班我就把你的績效打底。」、「你不配合,下個月排你最爛班。」這些都可能構成刑事上的脅迫與強迫勞動罪。

 

換言之,「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是法律硬性保障的拒絕權,雇主完全不能逾越。其次,若是「臨時加班」,情況更值得注意,因為臨時加班通常缺乏事前告知,勞工多半已經排定行程、接送小孩、看醫生、家庭責任等;此時勞工提出「其他正當理由」的機會更高,且法院通常會採取較尊重勞工的立場。

 

另外,加班除勞工拒絕權外,還有「雇主的程序義務」。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必須先取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才有權讓勞工加班。也就是說,「公司要能加班」本身就是一個需要程序合法性的事項。若雇主沒有完成此程序,即使勞工願意加班,也屬違法加班,主管機關可依第79條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公司名稱。而「程序同意」不是讓雇主可以自由命令勞工加班的授權,它只是取得公法上的合法性。

 

實際命令勞工加班時,仍需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第二,不得違反勞基法第42條之拒絕權。雇主若僅依賴勞資會議同意、工作規則約定、勞動契約中「需配合加班」等條款,就認定勞工不能拒絕,是嚴重誤解法律。

 

因為這些條文只是勞工對加班「概括性同意」,並非放棄自己於每次加班時的「個別同意權」。法律非常清楚地規定,只要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勞工仍可拒絕。那麼,什麼是「其他正當理由」?法律沒有明確定義,但實務上通常包括:看醫生、固定治療、照顧家人、小孩接送、家庭突發狀況、交通安全、心理壓力過大、長期過勞已有醫囑、個人已預排無法更動之行程、工作已超時達身體負荷極限、已排定其他兼職、宗教活動、學業安排等。也就是說,拒絕理由範圍遠比多數人想像的廣。

 

更重要的是,法院判決傾向採取保護勞工立場。例如桃園地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明言:「雇主提出加班要求時,勞工仍享有拒絕之同意權,拒絕加班不構成不服從命令。」這項見解非常重要,因為即使勞動契約中寫有「需配合加班」,法院仍會認為勞工有拒絕權。但也有例外。例如當工作具有高度連續性或緊急性,例如:司機已收貨待運、醫護人員手術中、機台故障需要立即處理、保全值勤不可中斷、客戶重大專案到期、未加班會造成重大損失等。

 

此時勞工是否仍可拒絕?法院會轉向以「忠實義務」和「誠信原則」判斷。例如高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23號判決認為,勞工明知事情緊急仍拒絕,可能影響客戶與公司利益,屬於「能為而不為」,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

 

然而,就算如此,法院仍強調雇主需證明:

第一,加班需求確實緊急;

第二,無替代方案;

第三,拒絕確實造成重大損害;

第四,勞工未提出任何合理理由。也就是說,除非情況極為特殊,否則臨時加班一般屬於「可拒絕」範疇。第三個重要觀念是:雇主不能以懲戒逼迫勞工加班。例如主管常見的威脅:「你不加班我記你一支警告」、「不配合加班績效打低」、「不加班就排最爛班」、「不留下來就算曠職」、「拒絕加班等於消極怠工」。以上全部都屬違法。以違法強迫加班為由懲戒勞工,本身就是違法懲戒,若以此解僱勞工,更會構成不當解僱。只要勞工拒絕加班的理由屬合法,雇主就不能進行報復或懲處。若雇主因此解僱勞工,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甚至要求公司復職。

 

第五,許多雇主在招募廣告上標註「需配合加班」、「配合公司排班」、「可接受加班較佳」等。這些是否等於勞工同意加班?答案是:完全不算同意。因為徵才廣告只是單方表示,不是契約內容。即使勞工看到該廣告後赴面試、錄取、任職,都不能視為勞工同意被強迫加班。若雇主真的要在契約中加入「需配合加班」條文,也必須符合法律對格式條款的限制,民法第247-1條明定:不得使勞工承擔重大不利益、不得加重勞工責任、不得限制勞工權利。因此,契約若寫「員工不得拒絕加班」、「必須無條件配合加班」等,屬於重大不利益條款,法律上「無效」。雇主不能以此契約要求勞工加班,也不能以違反此條款懲戒勞工。

 

第六,加班時數也有法律上限。即使勞工同意、即使突發狀況、即使公司有需求,仍不能超過勞基法第32條第二項規定:一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若超過,雇主就算勞工願意,也屬違法強迫加班,勞工可以拒絕且不得受到任何處分。

 

最後,若勞工遇到強迫加班、違法加班、非法懲戒、強暴或脅迫,可做的事情包括:保留對話紀錄、錄音、截圖主管威脅內容、找同事作證;向各縣市勞工局檢舉(匿名可行);檢附證據請勞檢處理;提出刑事告訴;提出民事請求,例如不當解僱救濟;請求精神慰撫金(視情況);向工會求助。

-勞資-工時-加班-合法加班要件-拒絕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動基準法第77條=民法第247-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74-1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瀏覽次數:2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