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要求被資遣?

01 Apr, 2018

問題摘要:

資遣權利作為雇主的一種法定權利,而不是勞工的權利。這點在勞動法規範中是相當清楚的,雇主可以根據法定的資遣事由對勞工進行解雇,並不需要得到勞工的同意。這種安排是為了保障勞工,確保雇主不能隨意解雇勞工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糾紛。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能會尋求勞工的同意進行資遣,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雇主希望給付資遣費以離職,但沒有法定的資遣事由,所以需要勞資雙方的同意;二是雇主雖然有法定的資遣事由,但希望避免糾紛,通過勞資雙方的合意達成和解,處理資遣相關的事宜。這樣的情況下,稱為「合意資遣」,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如就終止契約已達成合意時,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事後反悔。這意味著一旦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同意進行資遣,那麼這個決定就是有效的,雙方都應該遵守,不能事後再改變主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有一個正確概念,「資遣」,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5個法定事由,雇主可以依法資遣勞工,換言之,本屬於雇主單方得以權利,因此,在有業務緊縮、或虧損等事由,雇主依法可以資遣勞工,既係權利,本可由資方自由放棄,選擇不資遣勞工,勞資雙方共度時艱,所以說這是雇主的權利。

 

資遣是雇主的單方決定

 

「資遣」在勞工法中的定位和操作方式。勞基法第11條賦予雇主在有法定事由時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確實是雇主的一種法定權利。

但是相對的,法條上以此五種特定事由,方始授予雇主資遣權利,對於勞工而言,也是種保障,亦即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事由,雇主不可以隨便資遣勞工。在勞動法的框架下,資遣是雇主基於法定事由可以採取的行動,並不需要勞工的同意,更不得由勞工發動。

 

因此,資遣從未不是勞工的權利,更無須勞方同意的必要,因此,法律關心的重點在於勞工遇到的狀況是否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如勞工無法勝任工作、業務緊縮、虧損等,請自行參閱法條規定),這時候,雇主依法可以資遣,沒有勞工要否同意或可否拒絕的問題,更沒有勞工要求雇主資遣的權利,因為雇主依法可以這樣作。

 

那實務上有些雇主需要徵求勞工同意,關於此點,主要在於:

一、雇主並無上述法定資遣事由,而雇主希望給付資遣費的方式使員工離職,這才有勞資合意的必要。

二、雇主有上開事由,但雇主不希望發生糾紛,因此透過勞資合意,達成和解處理糾紛之目的。

 

「合意資遣」的概念和實務操作

 

這種方式通過勞雇雙方的共同協商,有助於和諧地結束勞動關係,同時降低後續的法律風險和爭議。「合意資遣」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可以在勞雇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進行離職處理,這對於處理勞雇關係解除時可能產生的緊張狀態和不確定性非常有幫助。透過這種方式,勞工可以獲得更優於法定的補償,而雇主則可以順利且尊重勞工權益地調整人力資源。

 

民法第153條關於契約成立的規定,對於勞動契約的終止也同樣適用。當雇主和勞工就終止勞動契約達成共識,無論是透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達,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終止即成立且有效。

 

「合意資遣」在實務上,旨在透過勞雇雙方的合意解決勞動關係,而不是單方面由雇主決定。這樣的做法不僅符合法律原則,也更能體現對勞工權益的尊重和保護。當事人達成的任何協議,一旦雙方確認並同意,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事後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反悔或提出異議。

 

合意資遣則是在勞雇雙方通過協商,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終止勞動契約。這種情況下,即便雇主沒有法定的資遣事由,也可以透過與勞工達成共識來終止勞動關係。這種方式往往可以減少後續的法律糾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顧及勞工的感受和權益。

 

這種合意的解僱方式,通常會涉及到一些談判和協商,其中可能包括資遣費的支付、未來的職業轉型支援等條款。這不僅有助於平衡雇主的經營權和勞工的工作權,也能在勞動市場上營造更和諧的勞資關係。

 

此即合意資遣,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當事人雙方如就終止契約已達成合意時,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事後藉詞反悔再事爭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第2705號判決參照)。

 

當雇主選擇合意資遣時,應該進行透明的溝通,並提供合理的資遣補償,使勞工願意接受這種離職方式。這種做法不僅遵循了法律的規範,也表現出雇主對勞工權益的尊重。在實踐中,達成勞資合意的資遣通常能更平和地解決雇用關係的終止,對雙方都有利。

 

總的來說,在處理勞雇關係的終止時,雙方應尋求通過開放和誠實的溝通來達成互利的協議,以確保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從而避免可能的法律爭議和勞動糾紛。資遣作為雇主的法定權利,需要根據法定的資遣事由進行,並不需要勞工的同意。但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能會尋求勞工的同意,這就是所謂的「合意資遣」,這種情況下,一旦達成共識,就應該尊重雙方的協議。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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