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任意要求派遣工簽定期契約嗎?

04 Oct, 2009

問題摘要:

勞工雇用關係形成於人力派遣公司和要派單位之間。派遣勞工的工作性質如果是持續性的,即使契約上註明是定期契約,依法仍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派遣勞工免受不正當的契約終止或其他不利變更。如果派遣勞工從事的工作是日常且持續的,即使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了定期契約,這類契約仍應按照勞動基準法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樣的規定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派遣勞工穩定就業的立場。最後,勞工對不合法定期契約的應對策略,包括要求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提出檢舉、透過勞動局的調解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等。同時,派遣公司應該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與勞工簽訂的契約類型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要求,以避免法律風險和維護公司聲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派遣工(派遣勞工),人力派遣業所使用勞工,勞動僱用的一種方式。勞工工名義上屬於人力派遣公司,而雇主在勞工同意下將他們提供給有人力需求的企業機構,並接受該機構的指揮、監督。因此,此時勞動契約關係發生於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之間,是否可以訂定定期契約,亦取決於此一契約關係。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7款至10款規定已有界定勞動派遣之定義,即「…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派遣勞工的契約性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確實指出派遣勞工所從事的工作如果是持續性的,即便派遣合約上註明是定期契約,依法仍應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種規定旨在保護派遣勞工不因工作性質的持續性而遭受非正當的契約終止或其他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

 

派遣工作的持續性

派遣工作的持續性是判斷契約類型的關鍵。如果派遣勞工被安排從事的是日常且持續的工作,即使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了定期契約,這類契約應按照勞動基準法被視為不定期契約。這反映了法律對於保護派遣勞工穩定就業的立場。

 

勞動基準法第9條確實為勞工提供了保障,特別是在派遣勞工的情況下,強調了不定期契約的重要性。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派遣勞工面對勞動市場的不確定性和潛在的不穩定性。

 

當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契約時,即使是應要派公司的要求簽訂定期契約,只要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是繼續性的,依法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意味著,勞工的權益應受到類似於直接雇用的勞工相同的保護,避免因合約期滿而自動失業。

 

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派遣勞工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尊重和保護,並促進勞雇雙方的和諧關係。

 

勞動派遣最主要的特色在於「僱用」與「使用」的分離,雖然勞工法律上的雇主是人力公司,但實際上卻在要派公司服勞務。這種非典型的僱傭型態雖然可以讓企業隨著淡旺季或景氣變化彈性調整所需的人力資源,但也同時造成許多法律漏洞,讓企業或政府機關得以規避法令、降低人力成本,派遣勞工不僅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也常常在職場上遭受差別待遇。

 

派遣勞動契約與一般勞動契約同視,應為不定期契約。此為契約之常理,要屬當然!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自明。

 

勞基法第9條第1項亦有此規定。無派遣勞工所從事工作內容為何,派遣公司應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可以請求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派遣公司如不同意,勞工遭派遣公司以期限屆至而要求離職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之民事訴訟。

 

據此,派遣公司縱以配合要派公司的要求與勞工簽訂定期派遣契約,祇要勞工所做的工作內容是繼續性的工作,以勞基法規係採排除法。

 

相較於一般勞工工作內容可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性質者,均屬於非繼續性工作。而謂「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可資參照)

 

勞工對不合法定期契約的應對

派遣公司即令證明有勞基法第9條但書事由,依法仍應該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方屬合法。亦即,勞工和派遣公司原來所簽勞動契約就應屬不定期契約,不問契約文字上是否定有期限,即使有期限,均會視同不定期契約。因此,如果派遣公司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情形,勞工可以檢具相關證據提出檢舉,並進行調解或訴訟。

 

如果派遣公司未能遵守將持續性工作視為不定期契約的規定,勞工有權要求更正並主張其相應的權益,如遭非法解雇時的賠償或補償。此外,勞工可透過勞動局的調解或法律途徑來確保自身權益被妥善保護。

 

派遣公司應確保與勞工簽訂的契約類型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要求。在勞工從事的工作性質被確認為持續性的情況下,不得僅因契約期滿自動終止勞工的聘用,除非有其他合法且合理的解雇理由。

 

若派遣公司未遵守這一法律規定,勞工完全有權利透過法律途徑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提起確認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這一過程中,勞工可以提供工作的繼續性證據,如工作描述、工作任務的持續性、及其它相關證明。

 

對於派遣勞工來說,了解自己在勞動法下的權利及契約的法律性質至關重要。勞工應在簽訂任何派遣合約前詳細閱讀合約條款,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對於派遣公司而言,遵守法律規範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有助於維護公司的聲譽和避免法律風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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