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公告及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片面通知勞工調整當年度發薪日
問題摘要:
雇主應確保工資發放時間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任何變更應經勞資雙方合意,並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否則即屬違法。本案中,雇主未獲勞工簽名同意即調整工資發放日期,已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仍應依原約定日期給付薪資,以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確保勞資關係的穩定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文規定,工資應全額且直接給付予勞工,因此,雇主若於勞動契約約定的發薪日期未給付工資,或未全額給付,即便事後補發,無論是否補足全額或部分差額,皆已構成違反該項規定,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處罰。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勞工能夠準時且完整獲得其應得的報酬,以維持基本生計,避免因薪資延遲發放或遭任意扣減而影響勞工的生活。
此外,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範,工資應定期給付,該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要求雇主明確約定發薪日期,以確保工資支付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此規定同時限定,除非有另行約定預付薪資的情況外,工資發放的最低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以保障勞工能夠按時領取薪資,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若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約定發薪日期不明確,例如約定為「每月上旬的某一天」而未確定具體日期,或約定為「每兩個月的5日發放一次薪資」,使得薪資給付間隔超過一個月,則均不符合法律規範,縱使雇主依照約定支付薪資,仍屬違法行為,可能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勞基法對於工資給付的要求,不僅強調工資應依約定時間發放,還要求工資給付方式須具備直接性與全額性。所謂直接給付,意指雇主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工本人,而不得透過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或扣押。除非經勞工書面同意,否則雇主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扣除工資。至於全額給付,則意味著雇主應完整支付約定薪資,未經勞工同意,不得以違約金、設備損壞賠償或其他費用為由扣除薪資。此外,勞基法第26條更進一步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若雇主以此方式處理薪資,亦將構成違法行為,並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工資的定期發放制度,除是勞工生活穩定的保障機制,亦關乎企業內部管理的合規性。若雇主未能遵守工資發放規定,可能引發勞資爭議,甚至遭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進而導致公司面臨罰鍰,或被命令限期改善。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若雇主違反工資發放相關規定,可能被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影響企業信用,或遭列入勞動檢查重點對象。
從實務層面來看,若企業因財務困難而無法按期支付薪資,應主動與勞工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以合理方式調整發薪日期或薪資發放方式。然而,即便企業與勞工協商,仍不得違反勞基法所規定的工資最低發放頻率,即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薪資,且不得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扣減或延遲支付工資。此外,企業應妥善規劃薪資支付機制,確保資金流動穩定,避免因薪資支付問題導致勞資糾紛或觸犯相關法令。
雇主單方面變更工資發放日期,未經勞工同意即調整薪資給付方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的強制性規定,進而影響勞工的權益保障。公司透過內部網公告及寄發電子郵件至分店的方式,通知勞工變更當年度的發薪日,改為每月5日發放上月1日至25日的薪資及加班費,並於每月20日補發上月26日至30日或31日的薪資及加班費,且未獲得勞工簽名同意。
雇主在工資發放方面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即:「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能夠穩定獲得薪資,以維持基本生計。因此,工資支付的時間與方式應透過勞資雙方協商訂定,且任何變更應經雙方合意,否則雇主不得單方面調整。
如雇主僅以內網公告及電子郵件通知方式變更發薪日,並未經勞工簽名同意,即逕行調整工資給付的日期與方式。這種片面的變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精神,導致勞工無法按照原訂發薪日獲得應有的工資,進而影響其生活安排。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工資發放應符合契約約定,若雇主欲調整發薪日,應取得勞工的書面同意,否則變更即屬無效。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該條文進一步強調工資發放應有明確約定,且任何變更應符合雙方合意原則。因此,即便雇主以內部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調整工資發放方式,也不能取代正式協商的程序,必須取得所有勞工的明確同意,否則即為違法行為。
在實務上,工資發放時間的變更,若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即使雇主聲稱因內部作業需要或行政管理考量,也無法作為合法的依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雇主未依約定日期發放工資,可能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並須限期改善。因此,企業在管理工資支付制度時,應充分考量法規要求,確保所有變更均符合法定程序,以避免影響勞工權益,甚至引發勞資爭議。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欠薪(定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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