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後地點過遠,勞工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09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雖雇主依法具有調職權限,但該權利不得無限制行使,對於地點過遠之調動,應提供具體補償與協助措施,並尊重勞工家庭與生活安排。勞工面對調職若認權益受損,應即依法主張補償或終止契約,勿坐視以致權益受損,並可透過工會或勞政單位爭取支援,使勞動關係中之權利義務實現實質對等,避免調職成為不當逼退或權力壓迫的工具。面對不合理調職,充分理解自身法律保障機制,及早因應與合理主張,才是維權關鍵。

 

律師回答: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於現代企業經營中實屬常見,尤其隨交通網絡日益發展,企業於北中南乃至離島與海外設點已非罕事,理論上多數區域皆可納入「一日生活圈」。然而,對於勞工而言,工作地點的異動若涉地理遷徙幅度過大,實際影響的不僅是通勤距離,往往波及生活安排、家庭照顧、經濟支出甚至職涯穩定。因此當雇主調職所涉及的工作地點「過遠」時,勞工應積極了解並行使自身的法律權益,避免因不當調職而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雖享有調動勞工職務或地點的管理權,但其行使仍需符合「調動五原則」,包括:(一)調職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內容,(三)不得對工資與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四)調動後之職務應為勞工體能與技術可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若過遠,雇主應提供必要協助。此「必要協助」涵蓋租屋、交通、生活補貼等,若雇主未履行即屬違法。尤其第五項原則係因應跨縣市、跨區域或需長途通勤之調職實際狀況設立,法院實務亦反覆肯認:如地點過遠且未給予相應補償,構成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即屬無效調職。
 
故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內政部於74年9月5日乃發布(74)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明文揭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及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此即一般所稱之「調職五原則」或「調動五原則」。
 
是倘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過遠,亦未予以必要之協助,即造成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則依據上開內政部所揭之「調職五原則」,勞工得向雇主請求必要之協助,包含給付租金、交通費等必要之補貼,相關見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可參;又倘勞工不願意接受雇主之調動,亦可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動向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請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相關見解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可參。
 
雇主應提供實質且可落實之交通與租屋補助,否則違反法定義務;另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若勞工不願接受調職,有二種基本法律路徑可主張權益,其一為「請求補償」:即主張雇主調動地點過遠未給予必要協助,要求補償因地點遷移所增加之合理支出,包括每月交通差額、租金差異、照顧安排替代費用等。此請求需舉證支出合理且與調職具相當因果關係。其二為「終止契約」:倘雇主拒絕提供協助或調職屬惡意逼退、報復、不符企業經營需要,勞工得依前述條文合法解約並請求資遣費。
 
惟需注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應於知悉違法起三十日內行使權利,否則喪失主張時效,實務中常以「實際調職生效日」作為起算基準,因此勞工務必在報到後30日內提出主張,以維權不誤。
 
此外,若勞工參加工會,則透過工會集體協商調職補償標準(例如:每公里通勤費用計算方式、異地租屋補貼標準、照顧替代津貼、安家費發放時機等)將可明確界定協助內容與額度,減輕個人與雇主爭議風險。
 
對未設工會者,則建議與其他受調職同仁聯合反映意見或尋求當地勞工局調解支援。於實務中,調職地點「是否過遠」並無絕對距離標準,應依各案勞工通勤時間、家庭背景、交通方式與生活負擔綜合判斷。
 
原地通勤時間倍增超過合理可忍受範圍(如每次超過一至兩小時以上),即構成「過遠」。且若調職造成勞工無法每日往返,需遷居或租屋,即應視為重大生活變動,雇主如未提供實質協助,即使薪資未變,也會被認定為實質勞動條件之惡化。在此情況下,若雇主強行執行調職並拒絕給予協助,仍要求勞工履行新職務,法院極可能判定調職違法。
 
勞工面對過遠調職應冷靜應對,保留書面通知、交通票據、租金支出明細、照顧責任相關文件等證據,並立即以書面表達不同意調職或請求補償,避免事後遭認為默示接受而喪失權利主張。同時可考慮先行報到但保留異議,並於合法期間內依勞基法主張解除契約與請求資遣費。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變更-調職-工作地點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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