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班卻無申請,這樣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未事先提出加班申請,只要勞工確實有在下班後繼續工作,並能證明雇主知情卻未加阻止,則該段時間依法應認定為工作時間,雇主即負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否則將違反勞基法,勞工可依法主張權益並尋求救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實際有從事加班工作,卻未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仍有可能依法請求加班費。雖然雇主常會主張,未經核准的加班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不必支付加班費,但勞動基準法第24條與第32條的規定,加班工作的前提確實包括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取得勞工個別同意,同時雇主也應依法給付加班工資。
 
然而,在實務上,並非所有加班情形都能事前申請、事前同意,因此對於「未申請的加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需進一步從雇主是否知情與是否默示同意的角度進行判斷。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勞動部)的函釋意見,雖然雇主可在工作規則中明定勞工應事先申請加班,作為管理上的內部程序要求,但這樣的規定不代表加班費的給付義務便可全然免除。
 
勞委會曾於民國81年4月6日及96年3月2日分別發布函釋(台81勞動2字第09906號函與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指出,若勞工在工作場所於正常工時結束後仍持續從事與工作相關之職務,提供勞務的行為已構成事實上的加班,雇主若明知其存在而未加以反對或防止,視同默示同意勞工加班,該段時間即屬勞基法所稱之「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即便加班未經事前書面申請,只要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且雇主非僅未事先核准,甚至在明知加班事實存在下未加以制止,雇主即不得主張不支付加班費。因此,在此情形下,勞工仍可依據實際加班情況主張權益,請求依法給付相應加班工資。
 
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在判斷此類爭議時,會綜合考量加班發生的事實、雇主是否知情、是否有默許、是否有對該加班行為加以管理或放任等情況,作出實質判斷。
 
勞工若能提出加班期間的相關證據,例如打卡紀錄、監視器畫面、工作電郵、工作成果紀錄或同事證言等,都有助於證明加班事實及雇主知悉與默許之情形。

 -勞資-工時-加班認定-加班申請制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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