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讓員工下班後,打另一個由雇主開的公司卡上班,請問這有加班費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雇主要求勞工在打卡後繼續工作,但不予登記或補償,此種行為即構成違法,勞工可依法主張補償並舉證事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雇主會刻意模糊延長工時與正常工時之區別,例如以「支援其他店面」或「跨部門協助」為名,要求勞工下班後前往不同地點繼續工作,聲稱屬於「另一個工作場所的正常工時」,但實際上,若仍為同一雇主所指揮調度者,無論地點變更與否,皆應視為延長工時,依法給付加班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明文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屬於強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避免過勞情形發生。然而,實務上由於工作需求,雇主常需安排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此即構成延長工時,亦即俗稱的「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所界定,延長工作時間係指超出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部分、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部分及休息日工作之時間,雇主如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情形,依法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加給工資,不得以其他方式規避。
 
第24條明定,若勞工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未滿兩小時,應加發每小時工資三分之一以上;若再延長兩小時內,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依第32條第四項因天災、事變等特殊原因延長工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若雇主於例假日使勞工工作,前兩小時加給1又1/3,之後每小時再加1又2/3,顯示延長工時工資高於一般工資,目的在補償勞工犧牲休息所付出的時間與健康。
 
在理論界與實務上,學者亦曾參酌德國勞動法之觀點,依據勞務密度與受雇主拘束程度將勞務時間區分為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與休息時間,惟無論名稱如何,勞工實際提供勞務而非自願性質之時間,基本上皆應計入工作時間或延長工時,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或加班費。
 
關於「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的區別,最核心的差異在於報酬與補償制度。正常工時指的是在勞基法第30條所許可的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工作之內的時間,適用一般工資給付標準;而延長工時則是超出正常工時者,依法須加成計算工資,並可選擇補休。
 
若雇主要求勞工在打卡後繼續工作,但不予登記或補償,此種行為即構成違法,勞工可依法主張補償並舉證事實。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雇主會刻意模糊延長工時與正常工時之區別,例如以「支援其他店面」或「跨部門協助」為名,要求勞工下班後前往不同地點繼續工作,聲稱屬於「另一個工作場所的正常工時」,但實際上,若仍為同一雇主所指揮調度者,無論地點變更與否,皆應視為延長工時,依法給付加班費。
 
例如餐廳服務人員下班後到廚房協助擦盤子、跑菜,或下班後到另一分店協助營業,即便地點不同,只要屬於原雇主的指揮調度下,即非另行成立之兼職工作,其工時皆屬延長工時,應受勞基法保障。同樣地,若勞工為增加收入而下班後另行至他處自行應徵工作,與其他雇主成立新之僱傭關係,該部分工作時間才屬「正常工時」,屬於兼職勞動行為,不應併入原雇主的工時與加班計算範圍。 
 
實務上,勞工常因未能辨明工時性質而無從依法主張權益,亦常遇到雇主以模糊手段規避加班費給付。尤其在某些行業,如餐飲服務、零售業、物流產業等,加班安排常以「彈性調度」、「現場支援」等名義進行,致使勞工無法正確認知其勞務性質與報酬差異,甚至誤以為跨店支援或協助他部門為正常工時而放棄加班費請求。
 
因此,勞工應清楚掌握自身每月工時內容與類型,若發現工作時數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者,即應留存證據並向雇主請求延長工資給付。若遇雇主拒絕或以「薪資已含加班費」為由敷衍了事,更應查明其計算方式是否合於勞基法規定,加班費可否分項列示與查驗,否則形同變相壓縮加班勞務價值。
 
根本而言,避免工時被低估與工資被剝奪,勞工除可依勞動局檢舉制度維權外,更應具備基本勞動法令知識,清楚區分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之法律意義,進而判斷自己工作的性質、範圍與應得對價,以防自身權益遭受侵害。雇主若能誠實記載工時、依法給付加班費,並與勞工建立互信合作的職場關係,亦能減少勞資糾紛與行政責任,營造勞動正義與永續經營之企業文化。

-勞資-工時-加班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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