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工作規則關於勞工請假全部都要雇主核准,這樣可以嗎?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雖可依法制定請假規定,並對請假事宜進行管理與審核,但不得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第70條及第71條等相關法規所保障之勞工基本權利,否則其規則即屬無效,勞工仍得依法請假並主張相關權益。因此,當公司訂定規則要求請假須經雇主核准時,必須審慎評估該核准機制是否合理、必要且不違法,方可為有效之內部管理制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公司的工作規則是否可以規定勞工請假須經雇主全部核准的問題,應回歸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進行判斷。依勞動基準法授權訂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唯有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此條文顯示,勞工請假須履行通知義務並配合雇主審核必要證明,但並未賦予雇主對所有請假事由均享有任意核准與否的權力。
雇主雖可依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於其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三十人以上時,就包括請假制度在內的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以作為內部管理準據,但該等工作規則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不得牴觸已存在的團體協約,否則依勞基法第71條規定將屬無效。
換言之,雇主雖有權制定與請假相關的程序性規範,例如請假應於幾日前提出、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等,但其不得制定違反法令或過度限制勞工權利的實質條件,例如要求所有類型請假均須雇主主觀認定核准始得成立,否則形同剝奪勞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權益,導致規則無效。舉例而言,勞工依法可享有事假、病假、婚喪假、產假等,這些假別性質上具有法定保障,雇主不得擅自否准或藉由內部規則剝奪。
特別是在病假或產假等與身體健康、家庭責任直接相關的假別,若公司規定必須雇主核准始能休假,且雇主可任意否決,則恐違反勞基法所設之最低保障,並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效規定。
因此,公司工作規則若主張「全部請假類型均須雇主核准」,其合法性須視該規則是否具體說明不同假別的適用條件、是否有考量法律保障、是否僅屬程序性審查抑或實質裁量,以及是否與現行法律或團體協約相符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其規則係全面排除法定假別權利,則構成對勞工法定請假權的不當限制,不僅規則可能無效,公司亦可能面臨行政責任或勞資爭議處理風險。
-勞資-人事規章-雇主管理權-請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勞動基準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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