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雇用人對於保證人請求權時效為何?如何開始計算時效?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756-8條的規定不僅合理地限制保證人責任的存續期間,也兼顧僱用人的權益,透過短期消滅時效的設計,使得請求權的行使更加明確且具可預測性,進而達到維護整體法律關係穩定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756-8條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一種短期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避免保證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的責任狀態,確保其權益不受過度影響。此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針對僱用人對於人事保證的保證人所能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設立較短的時效期間,以防止保證人無限期地承擔可能發生的責任,使其能夠在合理的期間內確定自身的法律責任範圍,減少不必要的負擔。
民法第128條前段的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亦即從僱用人實際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時開始計算。
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僱用人尚有其他方式得以獲得賠償,則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當順延,至僱用人無法依其他方式獲得賠償時才開始起算,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避免僱用人在尚有其他補救方法時,立即對保證人提出請求,而使保證人過早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人事保證制度中,保證人通常為受僱人的行為提供擔保,確保僱用人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償,但由於保證關係本質上具有輔助性質,因此法律對於保證人的責任範圍與期間皆有所限制,以免保證人承擔過長時間的責任,這也是民法第756-8條設定短期消滅時效的主要考量。
短期消滅時效的設立不僅保護保證人的利益,也有助於促使僱用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避免因長期不行使請求權而造成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模糊的問題,使得整體法律關係更為明確與穩定。
至於僱用人何時得以向保證人請求賠償,須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係以僱用人實際遭受損害的時點作為起算點,但如僱用人仍可透過其他方式獲得補償,則應自僱用人確認無法依其他方式獲得賠償時起算,這樣的規定使得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更加合理,避免僱用人因過早請求保證人賠償而導致保證人不必要的負擔,也避免僱用人在有其他可行補償途徑的情況下,直接向保證人請求賠償,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勞資-人事保證-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75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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