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也會有無薪假喔?
概念摘要:
雇主的經營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得任意歸責於勞工。停工原因的責任判定對於工資支付義務的確立具有決定性影響。勞雇雙方在面對停工情況時,應以公平原則為基礎進行處理,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勞工基本生活權益不受影響,同時兼顧雇主的經營彈性與可持續發展。無薪休假或其他減少工作安排的措施應以合法性、公平性為前提。企業需考量經營需求與員工權益的平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與書面約定進行執行,並主動接受勞動機關的監督。對於員工而言,則應清楚自身權利,若發現違法情況可透過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以維護正當權益。限水或其他突發事件雖然是企業經營中的挑戰,但通過良好的勞資合作,可以共同克服困難,實現雙贏的局面。
律師說明:
在實務運作中,由於經濟景氣不佳、季節性影響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原因,雇主無法提供足夠的工作需求,導致勞動力過剩,常會採取「無薪休假」、「間歇性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或「停工」等措施。這些做法在特定情況下雖有其必要性,但如何在合法與公平的框架下執行,則是企業和員工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近期,全台實施限水措施,部分行業因無水可用而面臨停工或減少營運的困境,此情況下如何處理員工的勞動與薪資問題,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主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據此,工資之數額係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協商並議定,此即工資議定原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參見勞動部前98.3.5勞動2字0980130120號函)
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而採取無薪休假或縮短勞工工時並減薪的措施,這些行為實質上改變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勞務條件,對勞工權益造成損害,甚至可以視為變相的無薪假安排。無論是以天為單位還是以小時計算,只要改變勞工的薪資給付,就可能構成對勞動契約的違反。
關於勞工無法提供勞務之時,雇主究竟是否要給付薪資?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最低)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最低)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最低)工資之限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
關於勞工無法提供勞務時,雇主是否需要給付薪資的問題,主要取決於停工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或勞工,或者是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時,例如設備損壞、經營不善、管理失當等,停工期間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是因為雇主作為經營者,應承擔因其管理疏失或經營風險所導致的後果,而非將此風險轉嫁至勞工身上。勞工在勞動契約中已承諾履行勞務,只要按時到場並準備提供服務,即已履行其義務,因此停工期間的工資應予以保障。
如果停工原因是可歸責於勞工,例如遲到、曠工、違反工作規定或其他個人因素,則雇主可以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這是因為勞工未能履行勞動契約中約定的提供勞務義務,導致雇主無法獲取預期的勞務成果,因此工資支付的義務不成立。這種情況下,勞工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應要求雇主支付未完成工作的薪資。
若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疫情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工作中斷,則根據相關法規,勞工不必補服未完成的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此時,雙方的義務暫時中止,應視為對等處理。然而,若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另有約定,例如在類似情況下支付部分工資或安排補服勞務,則應依照約定辦理。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以協商解決為優先,並以保障勞工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
停工原因的判定與企業性質及經營狀況密切相關,不同行業在面對相同限制條件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解決方式。例如,某些行業因其運營特性,可能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影響,如游泳池因缺乏水源無法正常營運,此類情況下,雇主可能選擇實施無薪休假作為合理的應對措施。然而,對於像台積電這樣的多元業務企業,若某一部門的業務受阻,雇主是否能通過調配人力至其他部門以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則需進一步評估。雇主應本著善意管理的原則,盡量為勞工提供其他工作機會,而非立即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這既能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企業正常運作。
在實務中,勞動契約中最好提前約定針對類似情況的因應措施,例如針對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停工是否安排補償性工資,或者明確規定無薪休假為最後不得已的選項,從而降低因勞資雙方對停工責任認定不同而引發的爭議。同時,雇主應在發生停工情況時,主動與勞工進行充分溝通,並以維護勞資關係穩定為目標。至於勞工,則應了解相關勞動法規,清楚自身的權利與義務,並在遇到爭議時積極尋求協商解決或法律援助。
停工期間工資的支付原則應根據停工原因的歸屬判定。可歸責於雇主的停工,工資應照給,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可歸責於勞工的停工,工資可不支付;而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停工,則依雙方協商或契約約定處理,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首先,需釐清停工原因是否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因素。停工原因的歸責性將影響薪資支付的義務分配。需考量企業性質及運營狀況。不同產業在面對相同的限制條件時,解決方案可能大相徑庭。例如,游泳池因主要業務完全依賴水源,無法正常營運,實施無薪休假可能屬於合理選擇。而像台積電等企業,業務涵蓋多個領域,是否能通過調配人力至其他部門來維持勞動契約的履行,則需仔細評估。雇主應秉持善意管理的原則,盡量提供其他工作機會,而非立即採取無薪休假措施。勞動契約中也應提前約定類似情況下的因應措施,將無薪休假視為最後不得已的選項。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除另有規定外,應全額給付給勞工,違反者得處以罰鍰。事實上,員工若在尚未同意減少薪資的情況下,未得到勞務契約所約定之薪資,法律上也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企業若僅調整上下班時間而不改變原本的工作時數,通常不被視為違反勞動契約,但雇主仍應與員工協商並取得同意,或者經過工會的批准,以避免爭議。然而,若雇主縮短工作時數並減薪,則屬於實質上的勞動契約變更,必須經雙方協議,並確保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後,即使在特殊情況下實施無薪休假,雇主也須遵守書面協議和通報程序。企業應與員工達成明確的書面協議,約定停工期間的相關事宜,例如:「限水措施結束後立即復工」等條款,確保員工權益不受損害。部分企業可能藉機借無薪休假之名,進行裁員或削減員工福利,這種做法將損害勞工工作權,可能引發法律糾紛。因此,企業在與員工達成協議後,還應主動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通報,確保程序合法並避免爭議。
-勞資-工資-停業-停工-
瀏覽次數: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