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新知-女員工請生理假,雇主竟要求拿試紙沾經血來佐證!

18 Nov, 2017

新聞摘要: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昨天公布,位於中和區的「至佳電子」要求女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用試紙沾經血查核,並拍照做為請假依據,否則只能請特休假或事假,這種違法形態前所未見。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明顯違法,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從重裁罰10萬元。

 

勞工局表示,「至佳電子」被約談時反駁,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檢附證明文件,沒有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並有電話錄音佐證,公司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的女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也有兩名在職員工佐證,「沒有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必須改請特休假或事假」。

 

雇主不可要求提相關文件

記者昨天多次致電「至佳電子」,總機人員都以承辦人無法接電話回應。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陳兆年說,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業者已明顯違反規定,加重裁罰10萬元(自由時報2017-10-12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

 

評析: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已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其實勞工請假,祇要符合如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性平法)規定,雇主沒有准不准的權利,也不得以工作規則針對法律無明文規定,又非屬於技術性細節的要求,進行規範,否則雇主不准就是違法的行為。至於,違法處罰就要看各該法規而定,一般婚喪傷病公假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而勞工若已依法請假,雇主故意不准,不能算是勞工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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