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

26 Ja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本條係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闡明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以勞動契約成立所在地而定,此即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四日台內勞字第四三八三六○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之「主管機關」係指勞動契約成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本案該等員工如確受僱於新竹縣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新竹縣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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