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合法適用行業為何?

29 Oct,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彈性工時僅有在特定行業下,二週彈性工時,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即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其他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均應由勞動部指定行業,始得適用。其他法定變形工時有「四週」及「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並分別僅有特定行業方有適用。

 

「四週變形工時」是目前最常見的變形工時制度,而依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上開變形工時得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後,採取分配加班時數方式而不構成加班。

 

至於得採行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製造業(勞動部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 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汽車貨運業(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勞動三字第1060131086號)。

 

八週變形工時則是例假日挪移制度,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而得採取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則有:「經本部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製造業(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及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學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自來水供應業、(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勞動三字第1050130120號)、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勞動條三字第1060131086號)、汽車貨運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9號)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0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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