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往返不同工作場所時間是否可計入工作時間?

17 Dec,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現今社會勞動樣態繁多,勞工同時負責多個工作場所,亦屬經常,例如業務人員一日須拜訪多名不同客戶、保全公司督導一日須巡視6個不同案場,工作場所間的往返視同執行職務,非屬上下班通勤時間,故當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為「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往返各工作場所必要之交通時間」。此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而關於出差勞工之工作時間,出差的通勤交通時間算不算工時?法律固無明定,而在實務上,出差如果是工作日從公司出發,那麼交通時間會計算工時如從家裡往返出差地、或是在非工作日往返,此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所以問題重點在於通勤時間若在相當程度喪失使用時間之自由、受雇主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如通勤時間須完成雇主指定事務或準備出差事務,此時往返出差地之交通通勤時間即可謂「工作時間」。

 

此部分可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民國75年11月03日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所示: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瀏覽次數:318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