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通勤災害屬於職業災害嗎?

15 Jan, 2020

律師回答: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九號,採肯定說認為通勤災害應屬勞基法的「職業災害」,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應可視為職業災害。A公司自需對某甲負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裁判要旨參照)。 

 

亦可參見,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08號判決認為:「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陳同義於『下班』返家途中,騎乘機車摔倒,因車禍事故死亡,非出於其私人行為,應認其死亡係屬職業傷害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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