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問題-生理假不用提出就診證明?

13 Jan,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性平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又依修正前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固有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常造成勞資衝突且違反性平之意旨。因而修正前揭提出文件之要求,從而現在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或要求證明者,可依性平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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