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問題-無薪假是什麼?

14 Jan, 2020

律師回答:

無薪休假,是指在原為應出勤之工作日,使勞工免除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亦因而免除支付工資之義務。無薪休假牽涉到工作時間與工資之勞動條件;其變更,本應經過勞雇雙方之合意。但有少數雇主,不思先與勞工協商,在未取得勞工同意之情形下,逕自片面宣佈公告無薪假。

 

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無薪休假,可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佈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雖然常見的,應該是雇主擬定無薪休假協議書或同意書,要求勞工簽名同意。在這種情形下,勞工若願意體諒雇主經營不易,可以考慮下列事項後,再簽署協議書或同意書。最重要的,書面上應該要有無薪休假實施期間之約定。此部分可見98年04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以求勞資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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