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問題-雇主要求勞工以共體時艱為由而裁減薪資或工時,可以嗎?

11 Jan, 2020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共體時艱,從不是勞工義務,因此,全體減薪約,必須由個別勞工同意,絕對不能以會議記錄取代,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然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之必要時,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個別勞工之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而雇主如未得到勞工之同意擅自實施裁薪或逕行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雇主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至於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此部分可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二字第970130987號函:「雇主若受景氣因素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故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 號函:「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並經個別勞工同意,雇主要求勞工以共體時艱為由,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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