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問題-我被解僱、開除要立刻離開公司嗎?

11 Feb, 2019

律師回答:

勞工突然被主管告知公司不再需要你,或你表現不如公司預期,甚或請你簽署自願離職單並立即收拾東西走人,這種情況,我要立刻離開嗎?這個問題,當然不要立刻離開公司, 你應該這樣作:

 

第一個要注意的是,該名主管是否有經過公司授權,最好方式就是當場要求公司給予離職證證明書,不要簽自願離職書!

 

先確定該名主管是否有授權解僱,再者,除非談好條件,所以不要簽自請離職或自願離職申請書之類文件,否則一旦簽了後面就難處理了!一旦簽了,就是你自願提出辭呈,,這樣公司非但就不需要給你資遣費,而且離職後也沒辦法請領失業補助,對勞工是很不利,尤其事後證明是公司要求簽署時,也會面臨很重要的困難。

 

若是公司以口頭解僱及開會時方式要求勞工離職,按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又依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同法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勞工當然有權要求公司正式表示意思,如公司不肯,那麼離開後,記得要發存證信函以示不同意公司的表凡,甚至錄音或錄影搜集公司相關通話過程,以免有事後難以舉證。

 

第二個要注意的是:確定公司解雇的原因及理由?

 

雇主是一資遣方要求,公司如果要求員工立刻離開公司,應該給予員工兩筆錢,一個是預告工資(除非任職未滿3個月,基本是依法定預告期間長度發給工資),另一個是資遣費,並要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若予開除,公司就不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最多給離職證明,因此,公司要求員工離職,此時應由公司給予法定事由,如資遣或開除,以利勞工判斷離開公司的法定事由。倘若公司不給法定事由,員工無法判斷雇主所謂離開公司意義為何,此時勞工可以繼續工作,

 

無論如何,員工應該面臨離職問題時就應該開始搜證,畢竟現在手機錄音功能這麼方便,當然立刻搜證,此時立刻錄音功能常常在訴訟中有特別有效,最少可以證明解僱過程中真正的理由,而公司不願給理由時,也盡量以詢問方式,了解公司動機或目的,並且試圖保全工作內容或記錄,當然若想要離職的話,祇要確保公司認定自己有給付資遣費義務即可。

 

第三個要注意的是,及時提出異議並表明工作意願!

 

倘若勞工不願意離職,記得立刻表達不願意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向公司表達繼續提供勞務的意思且有蒐證,勞工主張公司解雇不合法。當面不好意思的話,可以事後寄存證信函。蓋如果員工沒有犯錯的話,公司又沒有特別狀況(通常是公司有經濟上狀況,如倒閉或業務緊縮),隨時解雇員工,通常就是非法解雇,這時員工還多一個權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工資,此時就是要求返回工作職位上班。

 

因之,保全你在遭到解雇後還有持續提出勞務的證據,而雇主不讓你進辦公室去上班,等於拒絕接受你服勞務,法律上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但勞工卻不能強行要求雇主「必須受領」勞務(最高法院29年上字 第965號判例、89年台上字第2267號判決參照)。只能本於勞動力不能儲存、累積的特性在不必補服勞務的前提下繼續請求報酬( 工資)而已,因此請求工資前提,便依民法第235條及同法第487條言語提供勞務之行為!

 

 

員工遭公司要求去職後,立刻要發存證信函表明解僱違法及回去上班之意旨,畢竟員工還是要每天去公司門口,要求提供勞務給公司,只是公司不接受你提出的勞務!值得注意,當雇主要求勞工離開職場時,勞工依法有即時離開的義務,有可能發生勞工行為是否以刑法第306條之違法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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