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問題-勞工自願加班同意書,可以免除雇主保護勞工義務?

04 Feb, 2019

律師回答:

勞工可以同意加班,但超過法定限度加班,可以因勞工同意而免除相關可能職業災害後果嗎?依勞基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換言之,勞資雙方確可以合意加班,但超過法定加班上限則不合法,但勞工仍得依法請求加班報酬,但發生損害時,如勞工身體健康受損,如過勞,資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所示: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如其程序無違背法令或顯然重大錯誤之處,法院自應尊重其判斷餘地。勞工保險局就職業傷病之認定亦會委由專科醫師審查,亦同。堪認原告已經證明有損害存在,至被告既受法律推定過失,自應舉反證以推翻之,但被告雖提出原告98年間的健康檢查紀錄表(見卷二第60頁),然僅泛言原告血壓、血糖、SGPT異常,未具體證明原告之中風與職業特別是長期延長工時有關,不能認為已盡舉反證責任。被告雖又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見卷二第61頁),然觀諸該同意書,顯然是被告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多達28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130 人規模(見卷二第19頁),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衡諸社會常情,當係被告要求員工加班,為符合法律始由包括原告在內的員工簽立該同意書,以求合法外觀;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因此原告會簽立,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見卷二第19頁勞檢報告)。是被告自不得以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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