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問題-工作環境對於勞工身體健康有害,勞工可以拒絕工作嗎?

05 Feb,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查工作場所是否危險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雖事涉事實認定問題。但假如確實是危險工作場所會對勞工健康造成傷害,勞工當然可以要求改善並在雇主改善完成前拒絕工作。蓋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8條)。

 

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係關於勞工退避之明文法律規定,即:「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一段合法拒絕工作期間,乃不可歸責於勞工反倒係可歸責於雇主,即依民法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又依民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雇主不得對勞工合法行使「退避權」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仍享工資請求權。而且此時勞工之拒絕給付勞務乃屬有正當理由,自非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的無正當理由之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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