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老闆一直辱罵勞工,勞工要怎麼辦?

29 Jan, 2019

律師回答:

一般問題大致為,老闆在工作場所以穢語辱罵員工,未經證實下聽信某些人的話語,誹謗污衊員工,嚴重侮蔑人格及破壞尊嚴,已造成員工精神緊張,壓力極大,這時候該怎麼辦?處理事情處理方式,首先勞工當然是要搜證,沒有搜證一切都空談,總不能寄望在職場上其他同事勇於作證。

 

在刑法上,若雇主僅單純公然漫罵,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之罪。 而若雇主意圖為散佈於眾,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非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之免責事由,則可能觸犯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因此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提告前可與老闆一下,說不定有雙方有和解空間。

 

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言語霸凌明確屬於不法侵害的內容,已侵害員工人格權益,關於精神上損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分別訂有明文。是以,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若能證明勞工身體或健康受損,亦得請求賠償。

 

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6款終止契約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另可請求每滿一年一個月、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之資遣費,按,「公司總經理對勞工口出惡言並稱勞工為『垃圾』,此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重大侮辱之行為,勞工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未休假薪資,且以同法第 19 條規定而言,若以此情形,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有其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而勞工依上述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自得認定為『非自願』情形,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自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勞上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瀏覽次數:4779


 Top